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鄂N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潜江市张金镇浩张路20KM+800M时,与前方同向段某某驾驶的鄂N5****“丰田”牌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对方报警,苏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对苏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9.2mg/100ml,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7mg/100ml。案发后,苏某某已赔偿段某某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车辆照片、现场照片、吹气照片、抽血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构成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悦婷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73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