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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古田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因琐事与邱国滨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并扭打,后苏某某驾驶陕******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城南街道莲池社区工商银行旁边巷子驶入,故意撞倒邱某某等人停在巷子内的电动车。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苏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已发还的涉案陕******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古田县**乡**村**街**号,电话号码1806039****。

_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03页、检察卷壹册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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