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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8********,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捕前住科左后旗****嘎查**号,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月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2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6时40分,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R*******牌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镇街内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动车行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交警部门。案发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书鉴定,被告人苏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份、户籍信息一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一份、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刑事判决书一份、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视频截图两张、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2、证人香某某证言;3、苏某某供述;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采血视频光盘一张、询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00mg/100ml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移送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并建议科左后旗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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