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2********,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现住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2019年5月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2020年9月16日,因无证驾驶被莫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黑B*****号轿车在莫旗额尔和乡苇塘沟附近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5.96mg/100ml。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芳媛
检察官助理:尤 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住内蒙古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
3.起诉书正、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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