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学锋。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许鄢快速通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张古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83mg/100ml。被告人苏某某应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苏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2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振军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原籍;
2.侦查卷宗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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