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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10分,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蒙K**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白柜幼儿园东墙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白柜幼儿园南门东西油路叉口北1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苏某某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80.37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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