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大道**楼。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P号的小型轿车,沿西咸新区雁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雁书路与凤栖路丁字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1.8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被告人苏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苏某某血醇检验报告;
4、现场被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战海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大道**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电子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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