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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93********,傣族,初中,户籍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途经仁和区仁和镇政府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涉嫌醉酒驾驶,遂带至仁和区医院抽血备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某某供述;2、吴某某证言;3、到案经过;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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