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路**公司家属院,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与**高速洛阳站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苏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2020年2月1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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