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莱芜区凤凰不夜城**汽修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龙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莱芜区新华书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苏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0±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26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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