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66********,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路**号**。2001年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时16分,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