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7********,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凭祥市**镇**街**号,现住广西凭祥市**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A****A小车沿凭祥市白云大道白云加油站往夏石方向行驶,行至凭祥市天南路山塘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F****8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经凭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住广西凭祥市**路**,联系电话:1997709****;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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