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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08032000********,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0号二轮轻便摩托车与宋某某驾驶的桂R****8号小型轿车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劳动局路段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苏某某受轻微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留在现场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与宋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赔偿了宋某某的损失人民币20944元,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承诺书、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事故并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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