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镇**嘎查,现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晚2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棕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乌尔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力家属楼南侧时,被新巴尔虎左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55mg/100ml。到案后苏某某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吊销情况说明、机动车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提取笔录、视频材料、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陈巴尔虎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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