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爱民道与建设路交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3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徐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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