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务工,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青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孟庄加油站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将苏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苏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9.74mg/100ml,苏某某对鉴定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4.视听资料:查获被告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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