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巷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杨某某驾驶的冀J*****货车在无繁线***路口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苏某某受伤入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无极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