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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02196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现住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两轮轻骑燃油摩托车从洛阳市老城区唐宫路天心文化产业园由北门进入行驶至中州路金玉满堂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苏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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