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驾驶浙C57****小型普通客车,由苍南县**镇往龙港市**社区方向行驶。当日2点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将浙C57****小型普通客车停于**社区**路**银行前路段时,因琐事与行人发生争吵,后被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理化检验委托受理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驾核查记录、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光盘制作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芸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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