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吉阳区216省道亚龙湾六盘路往三亚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216省道亚龙湾出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发现苏某某疑似酒驾。执勤民警随后将苏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888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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