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1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0时49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7P****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合水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0.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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