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89********,回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水暖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路**号附**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23时25分,被告人苏某某在米东区羊毛工镇一家餐厅同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新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非营运)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X138线15公里200米路段时,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民警当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苏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1)法毒鉴字第AJ0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照片及现场视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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