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2020年0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时2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J号红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北口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苏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1.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苏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0.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9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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