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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系**烟酒商行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A1516门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湘******号牌的小型轿车沿香莲路由南往西越双黄线转弯时,恰遇易某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沿香莲路由东北往西南斜穿马路行驶至此,以致苏某某驾驶湘******号牌的小型轿车右前侧与易某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易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苏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驾车驶离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损车辆的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邓某某、宋某某、肖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检测报告、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越双黄线转弯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轻微伤,案发后苏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萍

检察官助理:王雨宁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846****;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移送《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各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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