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五陵牌面包车,由汤阴县**乡**村行驶至**小学,与他人发生争执,准备驾车离开时,将站在其车前的一名妇女撞倒。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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