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花园**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时32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戴云酒店往坪埔2期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龙鹏街262号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苏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苏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 王冰冰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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