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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6年11月23日因酒后驾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4月1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7年12月21日4点,被告人苏某某在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期间酒后驾驶鲁******轿车沿本市市中区舜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里洼路口时,碰撞上路口南侧中心花坛内信号灯杆,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询问时其谎称系朋友驾驶车辆,拒不承认本人驾车行为。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历下区上河涯小区将被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苏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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