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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变造身份证件罪)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车业有限公司职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以200元价格通过黄牛购买名为周飞的驾驶证,后将本人照片粘贴于驾驶证中。2020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到临沂市**队**队处理酒驾时,向民警出示其变造的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物证;相关书证;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蒋文涛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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