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邱某甲(已判决)等人先后在龙岩市、永安市、三明市梅列区,伙同郭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中间人寻找借款人,通过帮借款人包装身份、并通过借贷宝平台以虚假交易形式为借款人提升信誉等级,后以借款人的名义在借贷宝平台向他人借款并故意不还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
2016年2、3月,被告人苏某某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邱某甲等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邱某甲等人将以其名义在借贷宝平台上实施借款不还的行为,仍提供借贷宝账户、身份信息、手机卡、银行卡等材料给邱某甲等人,由邱某甲等人利用其借贷宝账户进行虚假提升信誉等级及借款的操作,在借贷宝平台上骗取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钱款共计29191.35元。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号楼车库被龙岩警方抓获。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贷宝业务系统开户信息、债权债务分析、逾期未还款明细、转账凭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邱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919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等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钟靖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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