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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合同诈骗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安徽省灵璧县**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灵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灵璧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苏某某在灵璧县**镇**物业公司上班期间,擅自把该小区内未交付的十套公租房以每套年租金3500元租给**房产中介进行租赁,获利35000元,后因需处理房屋水电及退房问题,被害人张某某又支付被告人苏某某9200元,共计44200元。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刘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文字

检察官助理:张 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叁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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