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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妨害公务)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93号

被告人苏某甲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石龙镇四某某村六村屯236号。因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亮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甲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1时许,出租车司机刘某某驾驶出租车搭载被告人苏某甲亮,在出租车上,被告人苏某甲亮无故掌掴司机一巴掌,司机便将出租车直接开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同济派出所门前,并下车来到派出所大堂报警求助。随后,被告人苏某甲亮从出租车上冲出来欲殴打司机刘某某,被现场民警制止,民警要求被告人苏某甲亮坐在椅子上,在民警李某某伦向伦某甲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时,被告人苏某甲亮突然从民警身后冲上来纵身跃起,用右脚踢中民警李某某伦某乙大腿后侧,随后被告人苏某丙亮被现场民警制服。

经法医鉴定,民警李某某伦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伦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甲亮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亮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踢打警察,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苏某甲亮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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