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号**幢**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租用南安市**镇***街***号*幢***室,容留、介绍曾某某、吴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微信昵称“余生不将就”的女子及微信昵称“撒娇女人最好命”的女子等人在该租房从事卖淫活动六十余次,从中获利达人民币2300余元。
2020年1月6日22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该租房内当场查获被告人苏某某及涉嫌卖淫的违法人员曾某某、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户信息、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介绍他人非法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柳红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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