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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号楼**单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11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广场派出所行政拘留,后送秦都戒毒所;于2017年2月18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5月25日先后三次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后送秦都戒毒所。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早上,被告人苏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亿润领城**号楼开了2701、2703室、1113室三间民宿房,并联系购买了冰毒,由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前去取回。后被告人苏某某遂与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在2703号房间一起用冰壶吸食了毒品,何某某(另案处理)来房间后也吸食了毒品。后被告人苏某某换房至1113号房间,又与何某某一起用冰壶吸食了毒品。经检测,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四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户籍证明;

6尿检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09月0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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