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绰号“孖二”,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捕前住新兴县**镇**街**楼**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兴县新城镇**街一路段处查处涉嫌吸毒的苏某某,随后民警传唤涉嫌吸毒的苏某某到新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经查,被告人苏某某曾在2020年4月下旬某一晚上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新兴县新城镇**街**楼**房里面吸食毒品“K粉”,被告人苏某某不但没有阻止,并且伙同吸毒人员一起吸食毒品“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因吸毒行为被采取行政措施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梁凤放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及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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