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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5********,1965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栋**楼**号。因注射毒品,2005年10月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2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苏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采用注射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龙某”(在逃)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多达二十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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