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晚,横县公安局民警在横县横州镇**街的“***站”内抓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9人(其中三对男女正在卖淫嫖娼),并缴获记载有卖淫内容的笔记本二本。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供述:其自2018年10月初从林某某处接手经营“***站”,先后容留阮某某等7名越南妇女在其经营场所内卖淫,非法获利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遗留的避孕套;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笔记本二本等;3.证人何某某、阮某某等11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多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