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21967********,汉族,大专文化,铜陵市**有限公司职工,住铜陵市**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轿车至铜陵市义安区**镇**大酒店门口,被害人胡某某驾驶三轮车紧随其后,被告人车辆挡住了被害人前路。当被害人与被告人同事交涉挪车事宜时,被告人冲上前殴打被害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后被害人跑至**酒店对面的**酒店躲避,但被告人仍旧紧追不舍,跟随被害人至**酒店二楼大厅,继续揪扯被害人。
** 酒店工作人员报警,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东联派出所辅警章某某、江某某身穿制式警服立即出警至现场,到现场后二人随即表明警察身份。在了解纠纷的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当着民警面将大厅屏风踢倒,民警将被告人控制在椅子上。后东联派出所值班民警李某某、辅警汪某某着制式警服至现场增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不断出言挑衅、蔑视民警。在被告人同事闻讯赶至现场后,民警将被告人交由同事,被告人突然袭击执法民警,出拳击打民警章某某。后在场民警将被告人苏某某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民警章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5.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6.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依法调取的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逞强耍狠、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后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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