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其妻子黎某某向吴某某购买的菠萝质量不好为由,要求被害人吴某某退款,吴某某要求苏某某让其妻子黎某某带菠萝过来退款,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随后,苏某某持木棍将吴某某的电子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元)砸坏后逃离场。
二、2019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三亚市海棠区藤海社区渔港公路边时,看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琼A2****的货车,随即捡起一块石头将该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的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664元)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4月24 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三亚市海棠区蜈支洲岛景区大门右侧时,看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琼A2****的货车,随即捡起一块石头将该货车的左侧车窗玻璃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86元)后逃离现场。
四、2019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三亚市海棠区藤海社区渔港公路边时,看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琼C3****的货车,将该货车的右前轮放气后用锯条将轮胎侧面锯破(经鉴定,被损毁的轮胎价值人民币550元),并拿走吴某某另一辆车牌号为琼A2****货车内的电子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元)丢弃在江林村一小巷内后逃离现场。
五、2019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三亚市海棠区藤海社区渔港公路边时,看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琼A2****货车,随即用矬子将车的右前轮扎破,并捡起一块石头将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毁的轮胎及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1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手机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借故生非,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邢美芳
书 记 员:苏树飞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石头4块、手机1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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