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园**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园**号。2019年8月26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Ⅱ型糖尿病不予收押,同年9月10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惠农区黄金水岸屯园小区南门大门口处时,刮擦到杨某某停放在大门口停车位上的宁A****M号黑色帕萨特轿车,苏某某用手打砸汽车玻璃,又到小区对面树林里捡一块石头打砸汽车玻璃、前保险杠等。经鉴定,造成汽车损毁价值1440元;
被告人苏某某继续骑自行车前行,行至惠农区黄金水岸恒园北门处见多名老年人打牌休闲,苏某某无故滋事,当众辱骂老年人,被害人王某某(1953年**月**日出生)上前劝阻,被告人苏某某辱骂王某某,并从路边捡一块石头击打王某某的肋部,致其右侧第9至12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苏某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3500元,均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随意打砸车辆、辱骂并持凶器殴打老年人,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440元,致老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随意殴打、辱骂老年人、打砸车辆损毁价值1440元、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均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亚楠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626****;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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