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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寻衅滋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南郑区某办事处某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8月1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原南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7年6月2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南郑区公安分局汉山派出所予以警告。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已签订南郑县县城西大街西北片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与房屋安置协议书,并领取相应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情况下,以南郑县城西北片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不到位等为由,十五次在超出正常维权情况下,越级进京上访,并向汉山街道办事处接访干部吴某某处索要现金人民币16150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苏某某上访材料及相关调查报告、上访问题查处回复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彭某、刘某、郑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拆迁协议、安置协议文件;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载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先后15次在超出正常维权情况下,越级进京上访,并向接访干部索要现金共计161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娟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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