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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寻衅滋事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住长葛市**大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其表姐牛某某得知段某某有意承包温县陈家沟王庭大街绿化工程,需要将该标段树木清理、更换。同年10月12日,苏某某在未联系上段某某,未告知、取得温县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局同意,未办理采伐证,未取得任何人或相关部门同意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对温县陈家沟王庭大街绿化带中银杏树进行挖掘,并将树木周围金叶女贞等绿化灌木毁坏。经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挖掘银杏树共167棵,价值67690元;毁坏的灌木丛共334.38平方米,价值16720元,合计84410元。

案发后,温县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局组织人员对被挖掘树木进行回栽、浇灌、维护,花费14350元。苏某某退赔31070元。

2019年12月5日,苏某某经温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温县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局用工明细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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