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社**村**。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2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凌晨时段途经我市南屏环屏路**街和**街**巷时,无故用石头、砖块对停放在该路段的车辆进行砸、刮,致使多辆车辆损坏,计有:
1.被害人黄某某的粤CHZ****马自达牌小汽车于2019年8月11日、8月 25日、10月13日和12月25日被被告人苏某某无故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6081元;
2.被害人林某某的粤C48****丰田牌小汽车于2019年10月2日被被告人苏某某无故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903元;
3.被害人虞某某的粤CEZ****起亚牌小汽车于2019年12月4日被被告人苏某某无故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092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视频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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