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823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陈某甲(已判决)招募被告人苏某甲、陈某乙(已判决),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区*幢*梯*室代理赌博网站—喜运网(XIYUN 28,境外服务器)的游戏币(乐豆)充值及兑换业务,采用充值收取网站返点(金额的2%)、兑换收取赌客手续费(金额的1%)的方式从中获利。现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担任代理所涉及的赌资金额总计人民币1 400万余某某。
2019年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区*幢*梯*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信息、转账记录、销售记录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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