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城**号住宅楼**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叁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至10月30日间,被告人苏某某组建闲聊群“开心一刻”,组织他人以四川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该闲聊群赌博规则为:被告人苏某某提供“某某放炮麻将”手机软件的游戏房卡后,群内任意四名或两名参赌人员进入游戏房间赌博,八局麻将后牌局结束,参赌人员将上述手机软件显示的输赢分界面图发至群内进行结算,积分1分换算人民币10元,群主向每个游戏房间的最大赢家抽取人民币3元提成。经查,涉案闲聊群在上述赌博期间累计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57620元,累计抽头渔利金额约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购买房卡记录、牌局结算分界面图、赌资统计表、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叶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牌局结算分界面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锡铭 庄甜甜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光盘壹张、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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