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组**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建立以被告人苏某某为群主的“****”微信群,组织群成员(查获时有成员30余名)以猜字花的方式赌博,每次投注金额2元-200元人民币不等的数额,固定赔率为28倍,群成员通过微信红包转帐的方式投注及兑奖,被告人苏某某从每期投注总额中提取10%的佣金,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接受12名群成员投注赌资共计26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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