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区**乡**庄2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 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新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甲、袁某某、苏某乙(另案处理)利用网络赌博软件,采取麻将推饼方式,组织多人多次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获利34590元,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退还非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及退赃证明等证明被告人年龄身份、无前科、转账及退赃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开设赌场 情况;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其 开设赌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林建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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