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苏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自2017年底以来,在其租用的位于抚顺市李石开发区**小区附近的一门市房屋内,设置四台赌博机(每台有四个基本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赌场内将工作人员马某某、苏某乙及正在赌博的赵某某抓获,并依法将赌博机进行扣押。经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甲共设置16台赌博机。
被告人苏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 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设置电游赌博机为参赌者提供赌博条件,进行赌博活动,且涉案的赌博机已经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媛
代理检察员: 王鹏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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