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同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约牌冲击麻将”的手机游戏软件上申请了一个棋牌室,随后邀请其闲聊群成员叶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其申请的网络棋牌室内进行冲击麻将赌博活动,在其开设的网上棋牌室内以“冲击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以出售桌卡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截图、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苏波、魏红科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梦清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6664****)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