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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强奸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69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屏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系“黑的”司机。2019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闽******黑色丰田轿车,搭载被害人谢某某从宁德城关前往屏南城关。同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将车驶入303省道宁德市蕉城区洪口乡上荐自然村**号服务站内,持小刀逼迫处于副驾驶位的被害人谢某某褪去全身衣物,欲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后,被告人苏某某的阴茎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勃起,并在与被害人谢某某臀部的接触过程中射精,被告人苏某某因而无法继续实施奸淫。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屏南县**镇被当地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持凶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蕉城区**区。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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