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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3********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乡**村**屯。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到**镇**村**屯居民孙某甲、陶某某家室内欲实施抢劫,采取掐孙某甲脖子,并自称是杀人犯,以不给钱就掐死孙某甲等暴力行为及语言威胁,在被害人孙某甲呼救后害怕被抓而逃离现场,后被当地群众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毕某某、孙某乙、鞠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属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啊丽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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